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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已注册消费税商家申请 政府拨3亿回退销售税

[ 31-03-2015 ]
供已注册消费税商家申请 政府拨3亿回退销售税

(吉隆坡24日讯)政府将拨出3亿令吉作为特别退款用途,从4月1日起的6个月内,供已在消费税措施下注册的商家,就符合条例的现存货品(stock in hand)索回已支付的销售税。

财政部规定,欲索回特别退款的物品须已涵盖销售税,而索回特别退款者须证明在4月1日前已付清该笔销售税。

申请者也须持有供应商发票(invois pembekal),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及已支付销售税。

对于欲索回进口产品销售税者,他们须拥有能证明本身是进口商、收货人或货主的相关文件及已付清销售税。

避免商家找借口涨价

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阿末马斯兰今日在记者会上公布特别退款详情,他指政府这么做,主要是禁止商家以5%或10%销售及服务税及6%消费税为借口调涨物价。

“这些商家可先索回销售税,他们须先为物品扣除销售及服务税后,才能加入6%消费税,这意味着一些物价受控制。”

他说,欲申请该特别退款者必须在4月1日计算现存货品,确保货品数量相等于已支付的销售税价值。

“若商家没在4月1日计算存货,他们也可采用在4月1日前6个月已计算存货的结果,之后使用推前估算法(kaedah rollke hadapan)得知4月1日的剩余存货。”

阿末马斯兰说,业者另一交替方式,是在4月1日后的最迟6个月内计算存货,再推前估算。商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点算货品程序,否则政府不会批准他们索回特别退款的申请。

少过1万需审核证书佐证

商家须注意的是,若该特别退款额少过1万令吉,申请者须提呈获得法定会计师签名的审核证书,为特别退款额作证明。

若相关特别退款额等同或超过1万令吉,申请者须呈上的审核证书则必须得到在1965年公司法令第8条文下获批的审计公司签名及证明该特别退款额。

索款申请仅限一次

符合资格的商家只获准在限期内申请一次索回特别退款,申请资料在提呈后不能更改。

阿末马斯兰重申,商家必须在4月1日起的6个月内,透过消费税网站及taxpayerAccess Point(TAP)提出索款申请。

针对特定案件,即一些申请索回销售税者一般是向商家购货,他们有资格索回该税收,却不能在4月1日证明他们已就物品支付了销售税;在这情况下,对于没有列入发票的销售税,商家可用特定方程式索回特别退款。

该特定方程式为:可索回的特别退款等于“买价”乘以20%再乘以“销售税比率”。

这方式可减少“买价”总额达80%,以便估计应税价值及申请者需支付的税金。

申请者也须确保他们在4月1日持有的商品发票金额价值已全数付清。

在特别退款措施规定下,没资格索回销售税的物品则包括:

(1)注册者的物品已被使用或已合并到其他物品内(包括进行中的工作)。

(2)物品用作租借、非商业用途、非卖品及非交换品。

(3)注册者的商业资产按照会计原则被资本化后就不能索回销售税。

(4)针对信贷系统措施(kemudahan sistem kredit),在1972年销售税法令第31A条文下可扣除缴纳销售税的货品。